死刑(capital punishment)是刑罰(punishment)的一種,倫理學上關於死刑的討論往往離不開關於「刑罰」這個概念的探討,倫理學家在死刑(或刑罰)的問題上,主要的關懷在於 — 死刑(或其他刑罰)的執行是否具正當性(is it justified to execute the punishment)?在什麼情況下,社會/執法機構具有正當的理由,奪取一個人的生命?(如果是其他刑罰,被奪取的可能是其他東西,如監禁服刑就是限制一個人的行動自由等等。)
在倫理學上,對於這個問題的回答,給予肯定答覆的一方,通常援引效益主義(utilitarianism)觀點或是懲罰理論(theory of retribution)來支持自己的主張;持相反意見者,則抨擊這些理論作為打擊死刑正當性的策略,他們認為,一旦指出那些被用以支持死刑的主張是有缺失的(亦即,它們無法給出好的理由支持死刑的存在),死刑就應被廢止,我們沒有理由剝奪罪犯的生命。
在簡單介紹完問題攻防的脈絡之後,我們將一一介紹支持死刑的人所持的理由,以及反對死刑的人對於這些理由所提出的挑戰。
效益主義如何被用來作為支持死刑的理由呢?
效益主義的最終考量是「如何可以獲取最多數人最大的幸福」,因此,從效益主義的觀點來看,如果死刑可以幫助我們達到這樣的目的(換句話說,如果有死刑比沒有死刑更能增進最多數人最大的幸福),死刑便應該存在。
為什麼要設置刑罰?因為要遏阻犯罪,遏阻犯罪可以增進最多數人最大的幸福,我們要安居樂業,就不能容許有人任意地侵犯他人的權益或財產。贊成死刑的人認為,刑罰有嚇阻的功能,它們的存在是必要的,處罰罪犯至少可以為我們帶來兩個效益:一是讓已犯行者得到教訓不要再犯;二是可以嚇阻潛在的犯罪可能;死刑只是眾多刑罰中的一種 — 最嚴重的那一種。我們在支持「治亂世用重典」的人的主張中,可以看到類似的理由 — 人們因為害怕被懲罰,便不敢犯罪,情願奉公守法。
然而,這樣的論證並不是沒有瑕疵的。首先,即便我們可以接受「刑罰具有遏阻犯罪的功能」,上述的說法並沒有告訴我們,究竟要多重的刑罰才夠?當我們持這個理由支持死刑(而非其他刑罰)時,這個問題特別明顯(比起其他刑罰,在考量死刑的存廢時,這個問題會特別地困擾我們),難道非得死刑不可?終身監禁的處罰是否可以扮演同樣的作用?甚至更加有效?如果我們的目標是遏阻犯罪,也許終身監禁反而會比死刑來得更加嚇人,更具嚇阻效果;想想看,悠悠一生都得待在不見天日的牢房裡,與頭顱落地十八年後又是一條好漢,何者比較恐怖、比較能震攝人心?經此考量,我們發現,死刑似乎並非是遏阻犯罪不得不的手段,依此所得出的結果就是,我們沒有理由非要死刑不可。「況且,」反對死刑的人會說,「究竟刑罰能不能有效遏阻犯罪都還不清楚呢!」究竟什麼才是消弭犯罪的良方?將一個人關起來或是索其罰鍰,甚至奪其性命,終究只是一種事後的補救,罪犯的犯行對他人的傷害已經造成;死刑的存在雖然在事後的補救這一點上勉強可以說是有貢獻的(如受害人或家屬心靈上的寬慰或是社會大眾某種情緒的抒發等等),但其對於犯罪行為的預防有多少幫助,仍然受到許多人的懷疑,我們更關心的是,是否可以找到一種方法,預防犯行的發生(畢竟一旦沒有犯罪,也就不存在任何補救措施的需要了,況且,事後補救有其限制,很多東西一旦失去便是再也不可能挽回的,例如我們不可能要受害人死而復生)。
至此,我們所提對於援引效益主義觀點支持死刑立場的批評,可以說,都是在挑戰死刑是否真如支持者所言是遏阻犯罪的必要且有效的手段,並未動搖到效益主義本身,從上述的討論中,也可看出,效益主義者並不必然要支持死刑。接下來,我們要稍稍提一下,針對上述「試圖拿效益主義當靠山來支持死刑」這類主張的另一種批評:直接否定效益主義本身。
在倫理學理論中,效益主義一直是個很大的山頭,很多人批評它,也有很多人為之辯護;筆者自己是深受其吸引的,我以為,效益主義最大的魅力在於它的原則「獲取最多數人最大的幸福」簡單而且「感覺上很對」(雖然我們在哲學裡用「感覺上很對」這樣的語調說話常常會招人罵,可是講及「魅力」二字的時候,我實在也想不出什麼字眼足以形容自己對它心儀的那種感覺了 — 聽到就會用力點頭連稱「對對對!就是這樣,就是要謀求最大的幸福!還有什麼比這個更重要的呢?」),不過它最脆弱的地方也是在這樣的簡單,「你倒是說說給我看看什麼叫作最大的幸福啊?幸福是可以算的嗎?你可算給我看看哪!」(效益主義本身有幾個常被提及的困難,這只是其中之一)效益主義的原則容易,解釋起來可難,要解釋清楚讓人無從詬病就更難;不論被運用在何處,我們常常可以看到這種反對效益主義的「叫囂」,在這個援引效益主義原則作為理由欲支持死刑的立場上也不例外;有些反對者便會批評效益主義本身便不可取。我在這兒指出這點只是為了說明,也有這樣的「反對路線」存在。不過我自己的想法是,這條路線看起來比較沒有那麼與死刑這主題直接相關,它比較屬於是將對於效益主義這個理論的批評應用在死刑存廢的論證上,這部份,我建議對效益主義有興趣的朋友,可以自己去找書來看(每本倫理學入門書都會提吧,應該不難找才是)。
接著要介紹的是懲罰理論。
懲罰理論
懲罰理論奠基於「以牙還牙,以眼還眼」這樣的想法上,認為從社會正義的角度看,犯罪本當受到懲罰,而且這懲罰應當要與罪行相當 — 罪犯從別人那兒拿了什麼,現在就是他償還的時刻。[註1] 當一個人傷害了他人的生命,一物抵一物,拿他的命來還正是符合正義的對待,這就是懲罰理論支持死刑存在的理由。
然而,你應當很容易想到這樣的問題:當「傷害的」與「償還的」這兩著間沒有對應關係的時候該怎麼辦?這樣的情形發生的可能性很高吧?以註1中的情形來看,如果今天壓死的是房主人的兒子,可是該負責任的工匠自己卻沒有兒子,那該如何是好?或者當一個人殺害了十人之後,他卻只有一條命來還這筆血債,殺了他就能符合懲罰理論所強調的正義與公平嗎?(後頭這個例子與那些被判了不只一個死刑的重刑犯的case有異曲同工之妙,一個人怎麼死也只能死一次吧?!殺一個人也是這樣死,殺十個人也是這樣死,殺百個人也是這樣死,這樣就公平了嗎?)從報復的觀點出發,懲罰理論似乎很難解釋這些情況,究竟該如何作才是真的符合它所指的正義,這是這個理論的困難所在。
另一種懲罰理論,不建立在報復的想法上,這是Kant所提出的主張。他認為,懲罰是建立在每一個人都是理性人這樣的基礎上,這樣的理性人有其自身的價值並且享有他人的尊重,因為他可以根據理性自己作出選擇與決定;我們之所以對罪犯作出懲罰,是因為我們尊重他是一個和我們一般的理性人,一隻老虎吃了人我們不會認為我們必須「懲罰」牠,只有理性的人「值得」受到這樣的對待,他必須為自己的行為負責。這樣的想法大家應當不會陌生;犯行者作出犯罪行為時的心智狀態是我們判斷他是否有罪的一個重要考量,一般來說,我們認為,一個喪失心智以致犯下罪刑的人需要的不是懲罰而是治療,他應被視為病人而非罪犯。
然而,就算我們都能接受懲罰存在的道理,死刑作為一種最重的懲罰是否有其必要仍然可能是個問題;刑罰的正當性與死刑的正當性並非兩個同等的問題。在社會中,我們每一個人都希望自己的身家性命受到保障,不會任意受到他人侵害,於是我們有了法律,作為保障,法律條文規定了什麼樣的犯行應當受到什麼樣的懲罰,犯行愈重,罪刑愈重;從「法律之前,人人平等」這句大家耳熟能詳的口號,可以看出法律的精神,希望維持一個公平的環境,讓每一個社會成員都受到平等的對待;在我們的周圍有一條界線,一旦你跨越這界侵犯到別人,你該為此行為付出代價,受到懲處,在這樣的設計背後隱含一套對於公平或者正義的主張,這是另一個主題,雖然我認為思索刑罰的問題最後一定不可免地必須面對什麼是公平與正義這樣的問題,然而,在此我並不打算進一步探究。
這裡我想指出的一點是,法律的消極精神,它是消極的,在於它只hold住人我間的那條界線,並未多作什麼其他,它告訴我們越線多遠,你會付出什麼樣的代價,別人侵犯你多少,你可以期待他獲得什麼樣的懲罰;法律本身並不能回答我們「為什麼我們要這樣的法不要那樣的法?」這樣的問題,為什麼我們要死刑或者為什麼我們不要死刑?為什麼甲行為是一個犯罪行為,而乙行為不是?當一個犯行累累的罪犯終於受到法律賦予他之應有的制裁,我們,這些社會中的他人獲得了什麼?去想這樣的問題,然後再退後一步去檢視自己給出的答案 — 「還有沒有其他不同的方式可以讓我得到這個東西?」這就是一個哲學的探問、一個哲學的思索,是每一個人都可以參與、都可以作得到的。
死刑的問題之所以特別受到人們關切的一個原因是因為它剝奪的是生命,不論正反兩方意見有多少相差,在他們的主張中核心的一點都是「生命是一個很高的價值」,贊成的人說,「因為它的價值很高,到最後只能以此償還,再沒有比此價值更高的。」反對的人說,「因為它的價值很高,即使是政府、國家也不能輕易剝奪之。」
想到死刑犯,我想到好幾個常見的形容詞,像是「十惡不赦」、「禽獸不如」、「冷血」、「殘暴」等等,歷史上那些連續殺人犯(或者聳動一點的字眼:「殺人魔」)的故事驚訝著我們對人的想像 — 怎麼會有「人」是這樣子的呢?幾乎所有的主張究極地都得處理這樣的問題:到底人是什麼?人是性善還是性惡還是什麼其他?哲學的工作並不給予答案,哲學的價值,如果有的話,也許就是不停地在撼動著我們引為理所當然的想法吧!該不該死?什麼樣的人該死?誰可以決定誰該死?因為死刑是很嚴重的事情,所以我們嚴肅地看待之;因為死刑是很嚴重的問題,所以我們不停止思索不停止追問不停止探究,直到得到一個滿意、安心的理由為止,就像本文一開始所指出的,我們關心的是 — 死刑的正當性;因為死刑是很嚴重的事情,所以我們不得滿意的理由,對於社會/執法機構具奪取一個人的生命這樣的行為便不得安心。
[註1] 以下這個例子可說是清楚地體現了這樣的想法:在巴比倫人的漢摩拉比法典(Law of Hammurabi)中記載著:「如果有一個蓋房子的人蓋了間房子,倘若因為工程上的疏失使得房子倒塌,壓死了房子的主人,則這個蓋屋的工匠必須以死謝罪,如果這房子倒了壓死的不是房主人而是他的兒子,那麼,該死的就是工匠的兒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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