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死刑存廢的爭議中,誤判錯殺無辜的可能性,時常被認為是反對廢除死刑者的罩門,因為沒有人能證明司法程序是完美的、可以絕對排除誤判錯殺發生的可能。
個人推測,反對廢除死刑者之所以不認為誤判錯殺的可能性構成問題,主要還是因為那種素樸的、庶民正義觀和道義觀在起著作用:寧可錯殺萬一(當然令人遺憾),也不可放過罪該萬死的眾多惡徒。
我個人對死刑議題的立場是偏向於同情廢死的,不過我不是死硬派,特別是,作為一個廢死主張的同情者,我認為要為提出好的理由辯護死刑的廢除比起辯護死刑存在要來得困難,而我對台灣廢死聯盟為廢死所推出的大多數論述則是反感多於好感,借用謝老師的文字,我認為在台灣贊成廢除死刑者所持的主張往往也還是基於一種「素樸的、庶民正義觀和道義觀」,將主張死刑等同於主張殺人,將殺人者視為是萬惡不赦的劊子手。這引出一個有趣的觀察,在贊成與反對死刑的兩個陣營中,都有不少人對於殺人這件事情有著近於絕對的強烈反應,儘管對於死刑的存廢有著相反意見,這些人都相信奪人性命是絕對之惡,基於這一點,贊成死刑的人認為只有死刑可以達到正義的訴求,反對死刑的人堅信即便是政府也不可殺人,阻止政府殺人的野蠻舉止才是正義。這正是John Rawls所謂「一種正義感各自表述」的鮮明例子,大多數人心中都有正義感,但是對於在政策面要如何才算是體現了正義,則有著不同的想像與主張,這樣的正義感就是我在這裡借用謝老師文字說的一種「素樸的、庶民正義觀和道義觀」,一種對於殺人者的義憤之情—如我前文所提到的,在贊成與反對死刑的陣營裡頭有許多人可以說對這一點是同仇敵愾的。
可惜的是,「一種正義感」不是問題,「各自表述」才是問題所在,我們必須跳脫「素樸的、庶民正義觀和道義觀」層面來討論死刑存廢的問題,才比較可能獲得實質的進展。
在此我想討論謝老師提到的「誤判作為反對死刑的理由」這個問題。
如同謝老師文章中所提到的,誤判作為反對死刑的理由通常是這麼說的:
1. 沒有人能證明司法程序是完美的、可以絕對排除誤判錯殺發生的可能。
2. 一旦錯殺便無可挽回。
3. 因此我們應該廢除死刑。
換句話說—除非可以絕對排除誤判錯殺之可能,我們將無法證成死刑。那也就是說,只有當我們能夠排除掉誤判錯殺的可能的情況下,才可以允許死刑。
我們如何回應這個論證呢?謝老師在文章中有提到贊成死刑的一方可能的回應,不過我覺得他文中處理得有點偏心,偏向反對死刑的一方。在此我想討論另一種思考方向,贊成死刑的一方對誤判的問題最有力的回應恐怕是「誤判的問題無關乎死刑的存廢」。
讓我們接受1.與2.,我們確實無法排除誤判錯殺之可能,而且誤判錯殺的例子確實存在,而且不止在死刑的案子上可能會出現誤判,在其他案子上也是如此。現在,讓我們問自己這個問題:既然誤判是可能的,是不是所有刑罰都將無法被證成?是不是因為司法程序的不完美,這套程序就失去了合理性?
你可能認為「這還用說,當然不是!」司法制度的問題就跟人類社會中很多其他的問題一樣,是沒有辦法保證完美的,我們會因為交通工具有失事的可能就論斷大家不應該搭乘這些交通工具嗎?不會,我們會說的是:交通工具製造商在研發與製造的時候應該要盡可能強調產品的安全性、駕駛員應該要安全駕駛、每個人出門的時候都要對交通意外提高警覺、諸如此類;同樣地,對於誤判的問題,相關的回應應該是:立法與執法機關都不可輕忽誤判的可能,隨時都要對誤判的問題提高警覺。
如果現行的司法程序與相關的刑罰不因為本身的不完美而被推翻,何以遇到死刑人們的反應就有所不同呢?就算是接受2.,接受了死刑的不可回復性,也不足以支持死刑與其他刑罰的差別。就算是自由刑與財產刑都可以為不可回復性所涵蓋,若以誤判作為前提,不可回復的豈止生命?因為被誤判而失去的自由、時間、財產等,都同樣不可回復。
誤判它不是死刑的問題、不可回復性也不是;人們之所以會接受誤判作為反對死刑的理由主要的因素還是在於前文所提到的出自一種「素樸的、庶民正義觀和道義觀」,認為生命的價值高於一切,即使是政府也不得奪人性命。
願意這麼相信的人當然可以這麼相信,可是如果要問這麼相信的理由,恐怕我們也只會得到類似「法律規定不可殺人,何以法可以殺人?」這樣似是而非的理由。要回應這點主張是很容易的。法律規範的行為多了,法律規定我們不可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何以國家監獄裡頭有那麼多人因為國家律法而失去人身自由?追問到最後,反對死刑的理由將只剩下「因為就算是死刑犯也有生命權」,但這不就是我們眼前討論的死刑存廢問題嗎?究竟有沒有那樣一種生命權它是高於一切、神聖不可侵犯的?反對死刑的人士可以給出的最好理由又將我們帶回問題的原點。
而死刑犯的生命權問題它是沒有絕對的答案的,就像死刑的存廢問題沒有絕對答案。就算是廢死聯盟誤導最甚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都並未要求廢除死刑。
行文最末,容我再次借用謝老師文章標題作最後文章—
莫只謂堅持維持死刑具危險性、堅持廢除死刑也同樣危險,危險之處恐不在殺害他人與否,而在於議論各方各自堅持自己「素樸的、庶民正義觀和道義觀」,壓縮了社會上不同意見理性議論的進步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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